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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光法師的淨土宗思想是有一個完整體系的。這個體系從普陀山法雨寺時期奠基,到最後完整形成,其過程大致可分這樣三個階段。

 

一八八二——一九一二

 

得讀《龍舒淨土文》,後又至北京紅螺山淨土道場參學。於一八八七年至普陀山法雨寺藏經樓潛修,深入經藏,奠定基礎。此一時期,著述中集中闡發淨土思想的有:《淨土決疑論》、《淨土普被三根論》、《宗教不宜混濫論》,以及他三十八歲時所作的《與大興善寺體安和尚書》。在致體安和尚的這封長信中,印光法師酣暢淋漓地論述了淨土宗在佛教諸宗所居的優越地位。指出:「教理行果及佛法之綱宗,憶佛念佛實得道之捷徑。」從歷史情況說起,逐層深入,反覆闡明瞭淨土念佛法門「簡易、穩當、切合實際」的特點優點。

 

一九一二——一九三0

 

此第二階段,印光法師以「常慚」名在上海《佛學叢報》發表淨土三論,後漸接受在家弟子皈依。大量刻印、流通淨土經論。在給許多皈依弟子的復信中,反覆闡述淨土宗思想,介紹念佛法門。此階段主要撰述有:《與徐福賢女士書》、《復永嘉某居士書》、《龍舒淨土文‧序》、《淨土問答並序》、《示淨土對治等義》、《南五台茅蓬記》等。

 

一九三0——一九四0

 

此階段中,印光法師離普陀山至蘇州報國寺閉關。倡議成立弘化社。作《一函遍復》。為靈巖山寺永作十方淨土道場訂立「五條規約」。上靈巖山。為《續編文鈔》作序。

 

大師從蘇州報國寺閉關至上靈巖山圓寂的最後十年,是他淨土宗思想體系最後完整形成的時期。這時他看人看事看世界更透澈明瞭,弘法慈悲,言辭鋒利。運用淨土宗的觀點理論更加純熟自如。《一函遍復》作於一九三二年,他從淨土宗理論出發,聯繫實際,提出了當時學佛之人普遍應當遵守的十二條原則。對教內僧伽、法師制定了「靈巖山寺永作專修淨土道場」的五條規約。還有他臨終前不久所作的《致廣慧和尚書》也很重要。在這封長信中,大師再次論述了淨土念佛法門的優越性。殷殷期望五臺山僧眾能有朝一日將這文殊菩薩道場,建成一個和靈巖山一樣的十方專修淨土道場。

 

二、發現並總結明清以來佛教衰敗之根源。

 

我們知道歷史上佛教衰落、佛法遭到破壞的根本原因是佛門戒律鬆懈、廢弛造成的。戒律是維繫、護持僧團組織的保障。印光法師在一九二0年之前給泰順謝居士的復信中清楚地指出:

 

「今之佛法一敗塗地者,以清世祖不觀時機,革前朝之試僧,永免度牒,令其隨意出家,為之作俑也。」(11)

 

「禍廣覃於後世,致今汙濫己極,縱有知識欲一整頓,無從措手,可不哀哉!」(十二)

 

在另一篇文章裏,印光法師寫道:

 

「刻論佛法式微,實不在明末。明季垂中,諸宗悉衰,......及至大清啟運,崇重尤隆,林泉隱逸,多蒙禮教。如玉林、憨樸、木陳等。世祖遂仰尊佛制,大開方便,罷除試僧,令其隨意出家,因傳皇戒,制護戒牒,從此永免度牒矣!佛法之衰,實基於此。」(13)

 

印光法師這一重大發現,對於近代佛教發展和佛學研究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但是由於人們往往只是著眼於印光法師對淨土宗方面的造詣、貢獻,因此這一發現未能引起近代與至今佛教本身的注意,更沒有受到思想界、學術界的重視。此外,印光法師有關這方面的論述。大都包容、散見於他答覆在家弟子的信函之中,應機觸發,回答所問,而沒有專題論文闡發,這也是幾被煙沒的一個原因。雖然如此,但是這一深刻思想一直貫注體現於印光法師畢生的弘法實踐活動中。他自己始終規箴,至死不收剃度徒弟。這一條後來甚至定為靈巖山寺淨土道場共住規約。正是這一思想的具體反映,他從不勸人出家,尤其反對女子出家,而大力主張其在家真心修持,老實念佛。大師在其《與徐福賢女士書》這封長信中,詳盡地闡明瞭他的這種觀點,他無限慈悲,苦口婆心地說道:

 

「佛法者,一切眾生即心本具之也。三乘、六凡,皆當遵行;在家、出家,俱能受持。......離鄉別井,易招外侮譏毀。為爾慮者,只宜在家持戒念佛,決志求生極樂世界。斷斷不可遠離家鄉,出家為尼!」(14)

 

中國是一個有幾千年漫長封建社會歷史的國家,直至印光法師那個時代,婦女還沒有獲得徹底解放,末法亂世裏,本身又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大師洞察這一點,又根據釋迦牟尼佛原先創立佛教的旨意(世尊建立佛教僧團,最初沒有女性參加。以後世尊的姨母摩訶波闍波提夫人向世尊請求出家,世尊堅決不允,三次請求都被世尊拒決,阿難從旁說情,世尊才勉強同意。是為佛教有比丘尼之始,而世尊所立之比丘尼戒五百條,倍於比丘尼戒),才有此說。印光大師所有文字中,不但絲毫沒有重男輕女,蔑視婦女的思想,而且十分尊重、重視婦女的地位作用。

 

「今之講男女平權者,多多皆不知女人之權大於男子多難稱喻。世道之亂,亦由女權不振所致。世道欲治,當急令女子無負天職,各各恪守其權。光嘗謂:「治國平天下之權,女人家操得一大半,以其克盡婦道,相夫教子,於家於國,利在不知不覺中。」(15)

 

「今日之人女,即異日之人母。人欲培植國家,當以教女為急務。」(16)

 

「教女一事,重於教子多多矣!而余所謂教女為齊家治國之本,及治國平天下之權,女人家操得一大半,乃真語、實語也。」(17)

 

「世以太太稱女人者,蓋乙太姜、太任、太姒三聖女,各能相夫教子,以開八百年之王業者,用稱其人焉。」(18)

 

於此可見大師對於婦女地位作用之重視,其見解卓識超出常人之處。

 

佛教歷千百年屹然而立,能存在到今天,在於這個宗教自己最早就看到並提出了「末法時代,敗壞佛法的,不是外道之類,而是混跡佛門的惡比丘。」

 

《仁王經》卷下說:「如師子身中蟲,自食師子肉,非外道也。」

 

一句話,敗壞佛法的就在佛教本身佛門之內。這是有非凡哲理性的論斷。印光法師在他所處的那個時代,看到「獅蟲食肉」及教內僧徒汙濫的狀況,覺察到佛教的危機。因此他對於佛門三寶之一的僧寶,抱著「寧缺毋濫」重視質量,不求數量的態度。他還指出了這方面的根本性措施:

 

「如上揀擇剃度,不度尼僧,乃末世護持佛法,整理法門之第一要義。」(19)

 

同時印光法師把視線轉向在家居士,將弘傳活動擴大到社會上去。看來印光法師的心與二千年前佛陀的心是心心相印的。

 

三、主持創辦「弘化社」。

 

校訂、刻印、流通佛經佛書,是印光法師弘宗演教的主要方式。早在他隱跡潛修普陀山法雨寺後期,自一九一八年起,就專門為刻印善書、佛書,多次親赴上海、楊州、蘇州、南京等地。其時他印行淨土經論近百種,印數達數十萬冊,普遍各界贈送。一九三0年由印光法師發起,王一亭、關絅之、黃涵之等居士的協助,明道法師主持,在上海常德路覺苑內籌備成立佛經流通部——弘化社,制定流通辦法為全送、半價、照本三種,旨在弘法利生,與一般書店的營業謀利截然不同。一九三一年,流通部業務發達興盛,於是宣佈弘化社正式成立。嗣後又遷至蘇州報國寺印光法師閉關的關房近旁。一九三五年,明道法師去世,弘化社經辦負責無人可托,印光法師以七十五歲高令出而自任,一直到一九四0年圓寂。

 

弘化社在中國近代佛教史上的價值意義,不僅僅在於它刻印流通了大量佛經佛書、淨土宗典籍,而且更重要的還在於它是印光法師親自指導主持下的一個真正的佛教經籍出版流通機構。它與其同時代的及後來一些以經營牟利為目的的一些所謂佛教企業,性質截然不同,形成鮮明的對照。

 

弘化社在當時雖然印行流通了大量佛書、善書,但是印光法師還是慨歎:「力量太小了!」未能達到他期望的目標。同時他又滿懷信心地鼓勵其弟子說:「寄出去的書一萬本中能有一個人認真地看,那也是收到了效果了。」由此可見,印光法師對於當時的弘揚佛法的環境形勢和條件,也是有較為客觀實際的估量的。

 

四、興建靈巖山寺淨土宗道場。

 

創辦弘化社,流通經書;興建靈巖山寺淨土宗道場,樹立淨土宗風——這是印光法師畢生弘宗演教的兩大事業,是他對中國近代佛教的兩項具體貢獻。

 

印光法師於一九三0年離開普陀山,本來打算應在家弟子黃筱偉居士等邀請,到香港去的。黃等已在香港準備好了精舍迎候大師。但由於真達老和尚、妙真法師及上海、蘇州眾居士信徒的堅決挽留,大師臨時改更計劃,乃由上海太平寺到蘇州報國寺閉關。

 

蘇州近郊吳縣木瀆靈巖山寺,是東晉時就創建的古剎。以後屢有發展,屢有興廢,清代太平天國之際又毀於兵火,遂為焦土。至宣統年間成一荒寺。經當地士紳挽請普陀山真達老和尚接收。由真達老和尚出資修葺一新。但是真老法務繁忙,在上海有太平寺,在普陀山也有寺院要住持負責,靈巖山寺沒有精力去管理了。一九三七年(民國廿六年)冬,南方抗戰烽起,蘇州淪陷。印光法師應靈巖山寺監院妙真和尚之請,移住靈巖。

 

印光法師早在一九三七年蘇州報國寺關中,就已為靈巖山寺永作十方專修淨土道場制訂了五條規約(20)

 

這五條規約是:

 

(一)住持不論是何宗派,但以深信淨土,戒行精嚴為準,只傳賢,不傳法,以杜法眷私屬之弊。

 

(二)住持論次數,不論代數,以免高德居庸德之後之嫌。

 

(三)不傳戒,不講經,以免招搖擾亂正念之嫌。堂中雖日日常講,但不招外方來聽耳。

 

(四)專一念佛,除打佛七外,概不應酬一切佛事。

 

(五)無論何人不得在寺收剃徒弟。

 

五條有一違者,立即出院。

 

這五條規約是印光法師佛學思想的結晶。

 

大師自二十一歲少年出家,從陝西行腳到湖北,又到北京紅螺山,朝禮五臺山後又返北京。十二年中,長途跋涉千里,行程半個中國。此後在浙江普陀山法雨寺藏經樓專志潛修二十餘年。因而他精研佛典,悟徹佛旨,又飽覽史籍,瞭解歷史上僧伽制度的沿革,同時又深刻地觀察了自己所處的中國社會的現狀。最後,在他晚年時提出的這五條規約,是中興淨土宗,振興佛教的基本方針,是一個綱領性的文件。大師終其身從未說過什麼「整頓僧伽制度」,「改革佛教」之類口號,但是我們卻可以從這五條規約中窺見大師心目中從理論到實踐的理想化的僧團組織模式。或者還可以窺見他整個佛學思想體系之一斑。

 

印光法師自己對這五條規約也很重視。他在為其在家弟子述說靈巖打七規矩開示一文中說:

 

「靈巖規矩,係光所立,與天下叢林不同(唯杭州彌陀寺仿佛,彼亦光立,後稍帶應酬派,也放焰口——原注),常年功課與打七同。」(21)

 

我們從印光法師自加的原注說明中知道,大師為杭州彌陀寺訂立的規約與靈巖山寺這五條基本相同,但是由於實際情況不一樣,故稍有變通。「稍帶點應酬派」「也放焰口」大師是不甚滿意的,但也只能如此了。

 

一九三三年(民國廿二年)靈巖山寺監院妙真和尚將此五條規約申報吳縣政府,刻石立碑。如今這塊刻有印光法師手訂的五條規約的石碑仍還完好地保存在靈巖山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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