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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二十,復郭漢儒居士書一(十一)。
七月初五,復張覺明女士書一(十二)。
八月十八日;復張覺明女士書三(十三)。
九月初四,復萬梁居士書三(十四)。
九月初八,復張覺明女士書四、書五(十五)
九月十五,復謝慧霖居士書二十(十六)。
九月十七,復屈文六居士書一(十七)。
九月二十,復屈文六居士書二(十八)。
九月廿三,復屈文六居士書三(十九)。
十月初六日,大師出關至上海覺園,參加丙子護國息災法會。初七法會開始,大師每日作開示法語。十月十五日法會圓滿(廿)。
十月十六日,在滬覺園講三皈五戒,收皈依弟子甚眾,居士王綱義亦在此際皈依(廿一)。
時聞綏遠災,即席提倡賑濟,除捐收敬儀幾三千圓外,更寫淨資一千(廿二)。
十月十七日晨,由滬返蘇,先至報國寺取款彙出後,始循眾請登靈巖山。十七日晚,作靈巖開示法語(廿三)。
丙子孟冬,作滬西念佛社緣起(廿四)。
皈依弟子嚴德彬奉母馬太夫人、妹默先。赴蘇受三皈,大師慈允。賜嚴母法名智貞,妹法名德潛。時德彬患乳蛾,(即扁桃炎)時發時愈。大師諭曰:「不必割,多吃素,多念觀世音菩薩,常服大悲水,久久自愈。」賜大悲水一瓶(廿五)。
皈依弟子王慧常請師為剃度出家,大師曰:「汝年紀太大了!三藏十二部來不及了。縱出家,還不是同我一樣,不如這樣護法的好。」後王欲做水陸道場,追薦亡母。稟大師。大師曰:「不要做這些,還是念佛好。」(廿六)。
復淨之居士書(廿七)。
與南通張海橋居士書(廿八)。
復江易園居士書(廿九)。
復慧空大師書(卅)。
作《無量壽經頌》序(卅一)。
作《影印宋磧砂版大藏經》序(卅二)。
作《物猶如此》序(卅三)。
作《歧路指歸》序(卅四)。
作《祭祖用素》序(卅五)。
作《上海護國息災法會法語》序(卅六)。
作《無錫佛教淨業社年刊》序(卅七)。
作《中國濟生會蘇州分會捐放生池園,永為靈巖山寺下院功德碑記》(卅八)。
作《示殷德增母子法語》二則(卅九)。
作《成復初懺悔文》跋(四十)。
支援、協助德森法師衛護江西壽量寺等地廟產。江西廟產危殆,三起風潮己有四載,至此年始獲保全(四一)。
蔣心禪居士由金至蘇謁師,並求皈依。大師對其言曰:「汝名禪,吾不喜。既信我,宜老實念佛,求生西方,切莫高攀做不到之禪,結果無成,賜汝法名淨信。」(四二)。
作靈巖山寺下院放生池附設放生會緣起碑記(四三)。
(一)見《永思集‧致陳無我居士書》。
(二)見《三編》卷一第一二八頁。
(三)見《三編》卷三第七八七頁。
(四)見《三編》卷三第八九三頁。
(五)見《三編》卷四第七五六頁
(六)見《三編》卷四第八三四頁。
(七)見《永思集‧追念印光大師贅語》。
按:南通佛教信眾組織金沙區佛教居士林,顧德榖應淨友之招,亦參加其中。成立於甲戍初夏(一九三四年)並求大師作宣言一篇。見《三編》卷四第八二一頁《南通金沙區佛教居士林成立宣言》。
(八)見《續編》卷上。第一二二頁《復某居士書》:「前年一軍官,係山西繁峙縣人,姓續。以國家不得太平,至中山陵開腹。被人救未死。一弟子以彼以憂國自殺,特勸彼來蘇皈依。彼寓蘇多日,其妻女亦偕來過。一日,領其女與仆同來,女己有上十歲,仆有近三十歲。彼與光談話,其女與仆戲頑。彼呵之,女不聽,發氣呵之,稍靜一刻,又頑起來。光知彼是只知憤世,了無治世之才。只一女孩,在光處尚不受約束,況統兵乎!不能教兒女,焉能訓兵士乎?」
按:大師此函中所言之續姓軍官,即抗日愛國將領續范亭將軍是也。續將軍,吾昔中學時代忻忻仰慕之人物也。將軍於中山陵自刎明志時曾慷慨賦詩三章作為絕命詞藏之於身。後此詩載於《續范亭詩文集》,吾今猶能背誦其中一首:「赤膊條條任去留,丈夫於世何所求?竊恐民氣摧殘盡,願把身軀易自由。」吾中華民族自春秋戰國時代起,即有楚之三閭大夫屈原,至近代有蹈海之、陳天華,俱以身為殉,犧牲自己個人生命而欲喚起整個國家民族之覺醒。續將軍者,未死之屈大夫,再生之陳天華也。『竊恐民氣摧殘盡,願把身軀易自由』其語何等悲壯!詩人之敏感氣質,愛國、憂國之熱腸令人崇敬。然則當時之民氣固未嘗摧殘殆盡也!大師責其『不能教兒女,焉能訓兵士?』亦在理中。蓋世俗之儒將固不能與佛門之法器相比擬也。觀前光緒十二年(一八八六)時,大師在南五臺山調教一頑劣幼僧,其峻厲威儀可以想見矣!
此信末後亦無年月日期。以其與續將軍會晤之事,言及「前年......」定為續將軍中山陵自刎之後二年。即一九三七年。嗣於滬南人民路舊書鋪中,偶得「續范亭文集《為續氏長女(即攜至報國寺之小女孩)續磊所編。其中記載有將軍自述其陵園剖腹遇救後的經過,記之頗詳明。中有「中央醫院醫治六十五日......蘇州住二十餘日,五月四日來西湖...」在蘇州之報國寺,皈依印光法師,賜名曰『慧範』」。(「未了生死記」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九日西湖香山精舍)。(《續范亭文集》第六十四頁)由此可以證得大師與續范亭將軍會晤之時間當在一九三六年四月(西曆)中下旬和五月上旬。又,續范亭將軍後來在一九四二年時曾作有「憶印光大師」一首。有「作者自注」附記於後「一九三六年,余曾訪印光大師於蘇州之報國寺,暢談三次,他勸我學佛念佛,不要參加政治鬥爭場合,我說日本人來了怎麼辦?他無可回答,歸之於劫數,說大劫難免。他是宿命論者,如今不知怎麼樣了。」(《續范亭文集》第一四六頁)其時印光大師已經圓寂二年,而續帥並不知道,故末了仍頗關心地提及「如今不知怎麼樣了。」據信中『寓蘇多日』語,乃在春夏之間。謹將續帥生平簡歷擇要略錄於後,以紀念其與大師之此一段因緣。
續范亭(公元一八九三——一九四七)中國抗日愛國將領,晉綏抗日根據地領導人之一。原名培模,山西嵉縣西社村(今屬定襄)人,於一九一0年加入同盟會。辛亥革命時,任新軍忻代寧公團鎮遠隊長。一九一八年入保定漕河軍官教育學校學習。後任靖國軍第四路軍參謀,國民黨第三軍第六混成旅旅長,國民聯軍軍事政治學校校長,國民黨新編第一軍參謀長。
一九三五年,因痛恨政府腐敗,悲憤報國無門,在南京中山陵剖腹明志,轟動全國。遇救後,回山西推動抗日救亡運動,任國民黨第二戰區民族革命戰爭戰地總動員委員會主任委員,第二戰區保安司令,暫編第二師師長。一九三九年晉西事變後率部反擊閻錫山頑固軍,歷任山西新軍(山西抗敵決死隊)總指揮,晉緩邊區行署主任,晉緩軍區副司令員,解放區人民代表會議籌委會副主任委員。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二日病逝於山西臨縣。
(九)見《三編》卷二第三六七頁。
(十)見《三編》卷二第三三一頁。
按:此函甚有資料參考價值。妙真法師時為靈巖山寺當家。自言有祖庭東巖寺,為歷代老祖庭,在武昌洪山之左,相去幾里。伊師公月霞師圓寂後建塔於此。後月霞之徒名慈光者來此看守。有歹人輩欺慈光老而柔和,共欲奪此寺有之。妙真法師因此祈大師設法相救。大師此函乃囑託方居士出面調停。吾印公老人亦佛門中之俠義士也。世上不平之事當講則講,當管則管。佛法慈悲超脫斷非叫人拋卻正義,自私自利也。
(十一)見《三編》卷二第三一三頁。
(十二)見《三編》卷二第五0九頁。
按:大師開示:「以文字書畫、音樂,接引初機入佛法海,乃菩薩大願。然須自審有不隨境緣之定力,則於己於人均有大益,否則一味向外事上用心,恐於了生死一著子,弄得難以成就也。」然則此「不隨境緣所轉之定力」,豈易言哉!故余以為,凡欲以文字、書畫、音樂接引初機者,自家心裏須先不存絲毫矜誇、浮奢之氣,未作之先瞻前顧後、兢兢業業,既為之後戰戰兢兢,如履薄冰。自忖自念能不隨彼境緣之轉乎?時時戒備,刻不鬆懈,則定力或有二三分在焉。
(十三)見《三編》卷一第五0九頁。
(十四)見《三編》卷二第一五五頁。
(十五)見《三編》卷二第五一0頁。
按:大師復張覺明書五,信末但署「民廿五」,無月日,全函僅兩句話。
復張覺明女士書五
光本一土木形骸,被汝裝飾得金碧輝煌矣。雖可暫悅眾目,實則常愧我心也。
(民廿五)
(十六)見三編《卷二》第三0三頁。
按:此信末亦無年份時間。據函內所云:「《九華志》定在明年夏秋間」等語,考《續編》文鈔第四十二頁「重修九華山志」文署於「民國二十六年」,則此信當在民國二十五年即一九三六年時所寫。其時日本侵華戰火勢焰方熾,猖獗異常。蘇州雖尚未淪陷,形勢亦危,全國上下皆人心惶惶。諺云:「寧為治世犬,莫作亂離人」。謝氏以川中危險,欲舉家至蘇州避難,計劃未定,作書與大師求教。觀大師復信中所云:「現在蘇州似乎安靖,倘東西洋戰事一起,則上海及近海之地,均我彼之水陸戰地。蘇州之危,危於成都矣!」此後局勢發展,一如印老所言,於此可見大師之卓識遠見。大師一生處於吾中華祖國多難之秋,余誦其《文鈔》諸復函書文,其慈悲垂念、憂國憂民惻隱之心,屢屢於字裏行間見之。且於來函所祈求開示者,皆予切實答覆,事事為彼設身處地著想,感人至深,此即是佛旨救危指迷、濟世度人之真正菩薩行也。不然,以大師之身份。盡可以「出家人」不理世俗事務喻之,或則故高姿態,大談教理,作一模棱兩可虛玄之辭以搪塞之,俱為不負責任之妙法,而於求助之人,其損害巨矣。大凡人當危急患難之中,常智亦失,所謂六神無主也,此時此際,苟得平素信任敬仰且又熟悉之師友,從旁一言數語點醒啟示,則頓可省悟,扭轉乾坤,轉危為安。惜乎痛乎此一言之珍貴難得也。余誦此函,於大師像前頂禮三拜又復頂禮,不勝感泣之至。
(十七)見《三編》卷一第一一五頁。
屈文六(一八八三——?)即屈映光。近代佛教居士。字文六,法名法賢。生於公元一八八三年。浙江臨海人。一九0七年加入光復會。嗣後於上海創辦《風雨報》,宣傳革命思想。辛亥革命後,任杭州兵站司令等職。一九一六年於反對袁世凱稱帝之討袁運動中,被推舉為浙江(獨立)都督。一九一七年退居上海研習佛學。一九二九年,受密宗灌頂。從此內修密法,外辦賑務,以弘法利生為己任。晚年住臺灣桃園縣大溪齋明寺,繼續弘揚佛法。著作有《金剛經詮釋》、《心經詮釋》等。
按:此函與前函,俱是印光大師應上海屈映光居士等祈請,應允到上海參加丙子護國息災法會所復(時大師尚在蘇州報國寺閉關,此為特殊情況破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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